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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方面政策调整(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6-04-27 阅读: 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提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三)取消原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提取条件为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一手房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3年以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二)落实租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15年1月份执行,根据职工支付房租情况,依据提取标准(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单位租金价格7元/㎡),以家庭为单位,按月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次提取不超过12个月提取标准。职工提供材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三)增加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的一套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8月份执行,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3年内,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允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缴存的基本条件:1、单位在工商部门有正式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的营业场所,职工3人(含3人)以上。2、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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