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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号: 2018010815574347362878
标题: 咨询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
受理日期: 2018-01-08
问题类型: 经济管理
内容: 田先生来电反映:以前临淄区的垃圾需要运到张店垃圾场处理,市民要交48元垃圾清运费。现在敬仲镇有垃圾场了,且该垃圾场不收费,市民是否还需交48元垃圾清运费,希望物价部门答复。请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处理,请处理并回复来电人。
反馈时间: 2018-01-10
回复意见: 感谢您关注、关心价费工作,收到转办工单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为加强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淄价字﹝2003﹞272号文《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参照其他区县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及对弱势群体的减免政策,收费标准为居民:6元/户·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减半收费,即3元/户·月。已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居民按以上标准的2/3收取。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局统一征收。已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回访结果: 满意
办理部门: 区物价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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